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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杂民初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达某某、雅某某买卖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杂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杂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达某某,雅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青海省杂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杂民初字第80号原告李某某、男、汉族、现年48岁。被告达某某、男、藏族、现年27岁。被告雅某某、男、藏族、现年30岁。案由:买卖纠纷原告李某某诉被告达某某、雅某某买卖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某某以与两被告自行协商和好为由,于2013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准许原告李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审判员 吉  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扎西曲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