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杂民初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达某某、雅某某买卖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杂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杂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达某某,雅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青海省杂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杂民初字第80号原告李某某、男、汉族、现年48岁。被告达某某、男、藏族、现年27岁。被告雅某某、男、藏族、现年30岁。案由:买卖纠纷原告李某某诉被告达某某、雅某某买卖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某某以与两被告自行协商和好为由,于2013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准许原告李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审判员 吉 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扎西曲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