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定民一初字第0228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11-12
案件名称
杜某与刘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定民一初字第02284号原告:杜某,男,1991年12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定远县。委托代理人:陆宗雯,安徽远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女,1994年2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于2013年10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杜某与被告刘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本院立案时适用简易程序。本院认为:该案应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崔 鹏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谢长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