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万民初字第143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7-09-09
案件名称
张某与侯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侯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万民初字第1438号原告张某,女,1973年9月7日出生,汉族,山西凤联商贸有限公司经理,住山西省运城市。被告侯某,男,1966年3月1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太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侯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3年11月14日以想先与被告侯某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赵俊萍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 昀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