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象商初字第133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莫国善与杜晓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国善,杜晓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象商初字第1335号原告:莫国善,私营业主。委托代理人:胡旦峰,浙江红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欧贞均,浙江红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晓军,个体工商户。本院在审理原告莫国善与被告杜晓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3年1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身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莫国善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478元,减半收取7739元,由原告莫国善负担。审 判 长 韩晓红人民陪审员 郑存祥人民陪审员 杨玲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冯健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