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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正执字第29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申请人雷亚鹏与被执行人石孝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亚鹏,石孝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正执字第295号申请执行人雷亚鹏,女。被执行人石孝杰,男。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雷亚鹏与被执行人石孝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石孝杰履行了(2013)正民初字第85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2013)正民初字第85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向龙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 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