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惠城法执字第119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广东电网公司惠州惠城供电局买卖合同纠纷申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东电网公司惠州惠城供电局,惠州市第二塑料制品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惠城法执字第1199号申请执行人广东电网公司惠州惠城供电局,地址:惠州市惠城区麦地南路8号。法定代表人袁俊亮。被执行人惠州市第二塑料制品厂,地址:惠州市惠城区桥东菜园墩**号。法定代表人:林松潘。关于申请执行人广东电网公司惠州惠城供电局与被执行人惠州市第二塑料制品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惠城法民二初字第1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上述判决,被执行人惠州市第二塑料制品厂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广东电网公司惠州惠城供电局支付电费977639.16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表示本案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惠城法执字第119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邱伟光审判员  黄金咏审判员  马家驹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车学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