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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铜法民初字第0449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02-18

案件名称

唐明秀与蒋忠启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明秀,蒋忠启

案由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铜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铜法民初字第04498号原告唐明秀。委托代理人裴天秀,重庆市铜梁县大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蒋忠启。本院在审理唐明秀与蒋忠启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明秀于2013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明秀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唐明秀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明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交纳200元,由原告唐明秀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王伟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屈海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