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成行初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91)
法院
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安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海涛,成安县公安局,史志永,史继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成行初字第14号原告史海涛。委托代理人李翔,河北大法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安县公安局。法定代表人郭军旗,成安县公安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贾晓洁。委托代理人张玉川。第三人史志永。第三人史继坤。原告史海涛不服被告成安县公安局治安管理行政处罚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史海涛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史海涛申请撤回起诉,属正当行使诉讼权利,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海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马千海审 判 员 王海东人民陪审员 常宏英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晓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