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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平民初字第0476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06-12

案件名称

芮×与梁桂山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芮×,梁桂山,梁磊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平民初字第04764号原告芮×,男,2000年1月22日出生。监护人何淑荣(原告之祖母),1940年12月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康放,北京市时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桂山,男,1967年6月24日出生,现在河北省石家庄监狱服刑。被告梁磊,男,1989年4月12日出生,现下落不明。原告芮×与被告梁桂山、梁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芮×的委托代理人康放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梁桂山在庭前陈述了答辩意见,但未出庭参加庭审。被告梁磊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和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芮×诉称:2011年6月2日6时28分,被告梁桂山驾驶登记在被告梁磊名下的“长安”牌小型普通客车(车号京×)由北向南行驶至北京市平谷区云打路马昌营镇北京高中压阀门厂外时,该车前部与同方向步行的我和他人共24人身体接触,致使我受重伤。本次事故经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交通支队认定,被告梁桂山应负全部责任。我受伤后,先后到北京天坛医院、北京市平谷区医院住院治疗4个多月。出院后我仍经常出现心痛、失眠等症状,且仍需继续治疗。2012年12月31日被告梁桂山因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该案审理中,我提出附带民事诉讼,后该院判决被告梁桂山、梁磊赔偿我医疗费、护理费等损失共计81346元。由于当时我伤情较重,需要继续治疗,无法进行伤残鉴定,故并未处理后续治疗费及残疾赔偿金等损失。被告梁桂山的犯罪行为给我和家人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痛苦。被告梁磊明知被告梁桂山无驾驶资格,仍将车辆交由其驾驶,具有重大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故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赔偿医疗费8406元、鉴定费4350元、营养费9000元、残疾赔偿金131808元、护理费14400元、交通费3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共计190964元。被告梁桂山辩称:我要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梁磊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1年6月2日6时30分许,被告梁桂山驾驶车牌号为京×的小客车,由北向南行驶至北京市平谷区云打路马昌营镇北京高中压阀门厂外(距南侧马昌营中心小学120米)时,因疲劳昏睡,造成车辆失控驶入路外侧行人通行范围内,连续撞击同方向的行人24人,致使其中刘×、陈×、姜×、王×死亡,芮×、李×、高×、张×、徐×重伤,姜凯旋、芮宝来、付多、姜保有、姜赛轻伤,张宇萱、张文帅、王海洋、杨路佳、王跃、孔怡萱轻微伤。当日,原告芮×先后前往北京天坛医院、北京市平谷区医院就医,并住院治疗至2011年10月17日。经诊断其伤情为急性闭合性颅脑损伤(重型)、右颞脑挫裂伤、右颞脑内血肿、多发颅骨骨折、右额头皮撕脱伤、上下唇裂伤、多发软组织损伤及胸部、腹部皮肤擦伤。该事故经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交通支队认定,被告梁桂山负全部责任。2012年12月31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2)二中刑初字第93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梁桂山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被告梁桂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判决被告梁桂山赔偿原告芮×医疗费、鉴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等经济损失共计81346元,判决被告梁磊承担上述赔偿款项20%的赔偿责任。之后,原告芮×因颅脑损伤和外伤性癫痫、继发性癫痫,先后前往北京天坛医院、北京协和医院及北京市平谷区医院门诊治疗2013年8月26日。2012年12月14日至2013年10月21日期间,原告芮×在乡村医生吴×处就诊治疗。2013年9月24日经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鉴定,原告芮×颅脑损伤后外伤性癫痫构成七级伤残,赔偿指数为40%;“结合被鉴定人所受损伤及整个诊疗情况,结合被鉴定人目前恢复状况”,综合考虑其所需营养期为300日、护理期为240日;护理期内存在部分护理依赖,护理人数为1人。现原告芮×将被告梁桂山、梁磊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赔偿再次发生的各项损失,具体诉请如前所述。被告梁桂山辩称要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梁磊未答辩。另查,肇事车辆登记车主为被告梁磊;事故发生时,该车制动不合格且未投保机动车交强险,被告梁桂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经本院核实,除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2)二中刑初字第93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判决二被告赔偿原告芮×的各项损失外,本次事故另给原告芮×造成如下损失:医疗费8406元、鉴定费4350元、营养费9000元、残疾赔偿金131808元、护理费14400元、交通费3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共计190964元。上述事实,由双方当事人陈述、户口簿、北京市平谷区医院诊断书、病历手册、电子病历、门诊收费专用收据、乡村医生处方笺,北京华山医院诊断证明书、北京协和医院诊断证明、北京闵邦韩医药销售有限公司药费发票、北京市天寿春医药经销部药费发票,北京天坛医院门诊收费专用收据、诊断证明书,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费发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2)二中刑初字第93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交通支队京公交认字(2011)第14201100003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及证人吴×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先行予以赔偿。不足部分,依责赔偿。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四)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告梁桂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制动不合格的小客车且疲劳驾驶,致使发生本次事故,故其对本次事故应当承担全部责任。被告梁桂山所驾驶车辆登记在被告梁磊名下,该车并未投保交强险,对原告芮×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的经济损失,应由二被告连带负担。被告梁磊将登记在其名下的机动车交由不具有相应资格的被告梁桂山驾驶,且该车制动不合格,故被告梁磊对本案损害后果应负有相应过错。故此,被告梁桂山应赔偿原告芮×的全部损失,鉴于被告梁磊的相应过错,本院酌情要求其对原告芮×全部损失的百分之二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原告芮×所主张的各项损失:残疾赔偿金一项,依据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结合其年龄、户籍类别依法确定;营养费一项,结合鉴定机构鉴定意见,并综合其伤情和就医的次数、时间予以酌定;护理费一项,结合鉴定机构鉴定意见,并综合其伤情和就医的次数、时间,按照同级护工护理标准予以酌定;交通费一项,依据其伤情和就医、伤残鉴定的次数、路程远近予以酌定;医疗费、鉴定费二项,依据其所提交相应票据依法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一项,鉴于本次事故给其造成的巨大心理创伤,本院酌情予以支持。被告梁磊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出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了答辩、举证、质证的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梁桂山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赔偿原告芮×医疗费八千四百零六元、鉴定费四千三百五十元、营养费九千元、残疾赔偿金十三万一千八百零八元、护理费一万四千四百元、交通费三千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二万元,共计十九万零九百六十四元。二、被告梁磊对上述款项的百分之二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给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四千一百一十九元及公告费八百元,由被告梁桂山负担三千七百零七元,由梁磊负担一千二百一十二元(均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其中原告芮×已预交八百二十五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建伟人民陪审员  陈朝虎人民陪审员  陈友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于 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