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宁执他字第0037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10-25
案件名称
秦本锁诉宁国市尚逸城市酒店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本锁,宁国市尚逸城市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执他字第00370号原告:秦本锁。委托代理人:周振华,安徽周振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国市尚逸城市酒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宗明,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本锁诉被告宁国市尚逸城市酒店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宁国市尚逸城市酒店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50000元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宁国市尚逸城市酒店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50000元予以冻结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郑在斌审 判 员 胡李霞助理审判员 施 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戴 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