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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余泗商初字第56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施建峰、杨伟江与杨伟江、王雪林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建峰,杨伟江,王雪林,孙建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余泗商初字第565号原告:施建峰。被告:杨伟江。被告:王雪林。被告:孙建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施建峰与被告杨伟江、王雪林、孙建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施建峰于2013年1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施建峰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建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施建峰承担。审 判 员 郑学强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王瑶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