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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谢刑初字第0017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杨X犯行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X

案由

行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谢刑初字第00176号公诉机关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X,男,1968年6月17日出生于本市,汉族,高中文化,系淮南市XX客运有限公司经理。2013年2月27日因涉嫌贪污犯罪被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监视居住,同年3月1日被该院刑事拘留,同年3月12日被该院再次监视居住,同年3月17日被该院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在家。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以谢检刑诉(2013)1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X犯行贿罪,于2013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0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长盛XX、检察员王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07年4月初,被告人杨X为成立淮南市阳光客运有限公司,从事农村班线客运经营的目的,找到时任淮南市潘集区运管所副所长丁X(另案处理),请丁X帮忙取得道路经营资质,以成立公司。为此,杨X送给丁X人民币2万元,后在丁X的帮忙下,杨X取得道路经营许可证,获得四条旅客运输班线,顺利成立了淮南市阳光客运有限公司。上述事实,被告人杨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申请表、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申请表、私营企业基本注册信息查询单、阳光客运有限公司工商资料、证人丁X证言、视听资料、户籍证明、归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X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2万元现金,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X犯行贿罪事实与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杨X因其他犯罪案件线索经通知接受询问后,在检察机关尚未掌握其行贿犯罪事实的情况下主动交代了其行贿的犯罪事实,依法成立自首,予以从轻处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X犯行贿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刘 勤人民陪审员  黄志远人民陪审员  徐 兵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