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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湘平法民初字第168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03-24

案件名称

李美丽与李密林离婚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湘平法民初字第1686号原告:李某某,女,33岁,汉族,务农,住平江县虹桥镇。被告:李某某,男,33岁,汉族,务农,住平江县虹桥镇。本院于2013年11月4日立案受理了原、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已和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钟懂柏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于柯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