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晋民初字第731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杜碧珍、李敏通等与杜程纬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碧珍,李敏通,李秀燕,李鸿儒,李敏超,李敏灿,杜程纬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晋民初字第7313号原告杜碧珍,女,1932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原告李敏通,男,1955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原告李秀燕,女,1956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原告李鸿儒,女,1962年2月5日出生,汉族,(0)。原告李敏超,男,1965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原告李敏灿,男,1971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以上六原告委托代理人庄江琼、陈榕,福建天衡联合(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程纬,男,1963年9月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杜碧珍、李敏通、李秀燕、李鸿儒、李敏超、李敏灿与被告杜程纬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六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碧珍、李敏通、李秀燕、李鸿儒、李敏超、李敏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杜碧珍、李敏通、李秀燕、李鸿儒、李敏超、李敏灿承担。审 判 长 陈小红代理审判员 吴雅莉人民陪审员 李荣贵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颜文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