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息民初字第143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原告陈佩诉被告齐银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佩,齐银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南省息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息民初字第1436号原告陈佩,男,汉族。被告齐银龙,男,汉族。原告陈佩诉被告齐银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齐银龙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陈佩诉称,被告于2012年12月18日从原告处借款45000元,并用自己的豫S391**号轿车作抵押,定于2013年1月25日归还欠款,否则用车抵作欠款,到期后被告拒不还款,因此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欠款45000元。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2012年12月18日借条一张(复印件)。被告齐银龙经传票传唤未到庭,也未提交书面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齐银龙于2012年12月18日借原告陈佩现金42000元,约定利息3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其主要内容:“今借到陈佩45000元,用自己别克豫S391**号轿车作抵押,如到2013年1月25日不还,车由陈佩自行处理,口说无凭,立此为证,借款人:齐银龙”。原、被告发生纠纷后,原告陈佩于2013年9月23日诉至法院,2013年9月25日齐彬宇向法院提交一份车辆转让协议(复印件),证明齐银龙于2012年12月6日已将豫S391**号轿车转让给齐彬宇。原告陈佩得知此情况后到息县公安局报案,息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民警询问陈佩时,陈佩称:齐银龙“2012年12月18日借我45000元钱还部分了还有10000多元钱没还”在庭审中原告陈佩称:齐银龙“已还32000元,下欠13000元”,现要求被告齐银龙清偿欠款13000元。上述事实有:借条,车辆转让协议,公安局的询问笔录,当事人陈述证据证明。本院认为,被告齐银龙借原告陈佩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齐银龙不到庭应诉,也未提交书面答辩及相关还款证据,应承担清偿借款责任。陈佩在公安局的询问笔录中称:“还有10000多元钱没还”,因款数不确定,故本院不予采信。陈佩在庭审中自认被告齐银龙下欠借款13000元,本院予以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齐银龙下欠原告陈佩借款13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清偿。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930元,原告陈佩承担600元,被告承担齐银龙33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递交上诉状一式三份,予交上诉费930元,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徐无己审 判 员 李 军人民陪审员 李 杨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吕晓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