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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花民一初字第0229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杨海波与徐万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花民一初字第02291号原告:杨海波,男。被告:徐万春,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海波与被告徐万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徐万春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海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徐万春的起诉,符合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海波撤回对被告徐万春的起诉。审 判 长  鲁玲岚代理审判员  孙小燕人民陪审员  陈 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