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清英法九民初字第8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8-03-06
案件名称
蔡某与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英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英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清英法九民初字第88号原告蔡某,女,1970年2月12日,汉族,住清远市清新区。被告罗某,男1969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某诉被告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蔡某于2013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邓志捷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广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