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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肇端法立保字第89-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2013)肇端法立保字第89-1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凯文,龚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肇端法立保字第89-1号申请人:李凯文,男,1970年6月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端州三路六巷*幢。被申请人:龚术,男,1972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前进南路**号**幢。本院受理申请人李凯文与被申请人龚术民间借贷纠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龚术价值人民币34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李凯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龚术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4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其他财产(具体以相关清单或通知为准,清单或通知是本裁定书组成部分)。二、查封担保人梁启文所有的为申请人李凯文申请财产保全作担保的肇庆市端州二路北侧(黄岗信社综合楼)403房(房地产权证号:粤房地证字第07391**号,建筑面积:96.2平方米)。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邓杰明审 判 员  唐建平代理审判员  张伟强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廖思敏第1页共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