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桂阳法民保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03-19
案件名称
鲁建军与湖南宏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解除)
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鲁建军,湖南宏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刘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桂阳法民保字第5-1号申请人鲁建军,男。被申请人湖南宏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贺光达,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刘苹,男。申请人鲁建军因与被申请人湖南宏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刘苹租赁合同纠纷,于2013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宏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90万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湖南宏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额的其他财产。申请人鲁建军以其所有的价值相当的财产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于2013年11月11日依法冻结湖南宏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8万元。被申请人湖南宏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1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冻结,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贺光达以其私有财产位于城关镇南塔岭的房屋两间(证号:桂阳县房权证城区字第000534**号)以及住宅一套(证号:房权证桂阳字第000153**号)提供担保。本院认为被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湖南宏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贺光达位于城关镇南塔岭的房屋两间(证号:桂阳县房权证城区字第000534**号)以及住宅一套(证号:房权证桂阳字第000153**号);二、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南宏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8万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黄渊强审 判 员 李至勇代理审判员 肖知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龚丁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