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白水执字第0010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雷赵平与杨东、杨生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赵平,杨东,杨生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白水执字第00106号申请人雷赵平。被执行人杨东。被执行人杨生民。申请人雷赵平与被执行人杨东、杨生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2日作出的(2012)白水民初字第003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雷赵平于2013年7月4日申请于本院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雷赵平与被执行人杨东、杨生民双方在本院主持下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杨东、杨生民一次性支付雷赵平137259元整。二、案件受理费、鉴定费1600元由杨东、杨生民承担。该案已执行完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八)之规定,裁定如下:(2013)白水执字第00106号案件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战民审判员 石孟院审判员 魏建民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韩长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