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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惠中法执恢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11-25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执行人陈江与被执行人惠州市骏园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马小灿、彭旺芹、惠州市来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惠州市金果湾农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6-林晓粤

法院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江,惠州市骏园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马小灿,彭旺芹,惠州市来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惠州市金果湾农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惠中法执恢字第7-1号申请执行人:陈江,***,汉族,***年***月生,住***。被执行人:惠州市骏园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马小灿被执行人:马小灿,***,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住所地:***。被执行人:彭旺芹,***,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住所地:***。被执行人:惠州市来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马小灿被执行人:惠州市金果湾农庄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马小灿申请执行人陈江与被执行人惠州市骏园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马小灿、彭旺芹、惠州市来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惠州市金果湾农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惠中法民一初字第1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2年3月28日作出(2012)惠中法立保字第8号《民事裁定书》,诉前保全查封了惠州市骏园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惠州市来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惠州市博罗县罗阳镇赤竹坑村三窝骏园春天的69宗房产,以及查封了惠州市金果湾农庄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惠州市惠阳区永湖镇麻西村金果湾山居假日商住楼的46宗房产。2013年11月12日,申请执行人陈江向本院提交《解除查封申请书》,称“现经惠州市博罗县房产档案馆出具的证明确认,上述(2012)惠中法立保字第8号《民事裁定书》查封的房产中,其中的9套房产(分别是惠州市博罗县罗阳镇赤竹坑村三窝骏园春天2号楼10E、11G、11H、12D、13H、14B、14D、16A、16D号房产)在被查封之前已经被转让给第三人,且均已在房产管理局登记备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友好协商,申请人书面申请解除上述9套房产的保全查封。”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解除上述9套房产(分别是惠州市博罗县罗阳镇赤竹坑村三窝骏园春天2号楼10E、11G、11H、12D、13H、14B、14D、16A、16D号房产)的保全查封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惠州市骏园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惠州市来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惠州市博罗县罗阳镇赤竹坑村三窝骏园春天2号楼10E、11G、11H、12D、13H、14B、14D、16A、16D号房产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新建审判员  邓庆东审判员  冯思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林永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