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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诸民初字第256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06-21

案件名称

陈派胜与凯翔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派胜,凯翔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诸民初字第2564号原告:陈派胜。被告:凯翔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建明。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派胜与被告凯翔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派胜于2013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陈派胜自愿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派胜撤回起诉。本案应收受理费10元,依法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陈派胜负担。审判员 郭 昕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汝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