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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来民一初字第0140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5-01-09

案件名称

罗某与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来民一初字第01402号原告,罗某,女,1988年4月1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委托代理人:张有厚,来安县半塔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段某,男,1980年12月2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与被告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某于2013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罗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0元,减半收取85元,由原告罗某负担。审判员  辛明友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蔡月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