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万刑初字第65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郭学平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学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万刑初字第657号公诉机关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郭学平,男,1970年2月24日出生于山西省临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山西省临县,暂住太原市。2013年7月28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看守所。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以并万检公刑诉(2013)5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学平犯盗窃罪,于2013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贺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学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6月20日13时许,被告人郭学平在万柏林区某中心医院住院楼神经内科3病房内,趁被害人师某熟睡,盗窃其放于病床上的女士提包并在病房卫生间内将提包内3700元人民币偷走,后将所盗提包丢弃在卫生间内,盗窃所得赃款全部挥霍。上述事实,被告人郭学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陈述、抓获经过、现场指认照片、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郭学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郭学平庭审中自愿认罪,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郭学平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28日起至2013年11月27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志强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颜秉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