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中法行终字第52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朱江与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福田分局行政裁定书526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福田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深中法行终字第52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福田分局,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新沙路福田工商物价大厦,组织机构代码699072170。法定代表人甘汉华,该分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邹斌,该分局工作人员。上诉人朱江因诉被上诉人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福田分局行政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3)深福法行初字第48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条第二款第(六)项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本案中,上诉人向原审法院提起本案行政诉讼所针对的是被上诉人在深工商福告字(2005)32号《听证告知书》中的一句话,而被上诉人发出《听证告知书》的行为,属于行政处罚中一个程序环节,并不属于一个独立的具体行政行为,对上诉人的权利义务也不产生实际影响。因此,上诉人的起诉,并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依法应驳回起诉。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驳回起诉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邓晓琴审判员 陈 亮审判员 曹 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郑寒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