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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皋开民初字第1214-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任长明与刘炜龙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长明,刘炜龙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皋开民初字第1214-1号原告任长明。被告刘炜龙。在本院审理原告任长明与被告刘炜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任长明于2013年1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任长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长明撤诉。案件受理费345元,由原告任长明负担。审 判 长  常雪萍代理审判员  邓黎明人民陪审员  肖培培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见习书记员  余朋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