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皋开民初字第1214-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任长明与刘炜龙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长明,刘炜龙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皋开民初字第1214-1号原告任长明。被告刘炜龙。在本院审理原告任长明与被告刘炜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任长明于2013年1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任长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长明撤诉。案件受理费345元,由原告任长明负担。审 判 长 常雪萍代理审判员 邓黎明人民陪审员 肖培培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见习书记员 余朋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