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晋民初字第843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柯清击与吴鹏祥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柯清击,吴鹏祥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3)晋民初字第8435号原告柯清击,男,1949年4月14日出生,汉族。被告吴鹏祥,男,1986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柯清击与被告吴鹏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柯清击于2013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因故申请撤回对被告吴鹏祥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柯清击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 飞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钟娴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