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赣民初字第487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全先华与赣榆县城西镇新合村村民委员会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全先华,赣榆县城西镇新合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林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赣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赣民初字第4878号原告全先华,居民。委托代理人全继太,男,系原告父亲,1946年2月28日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王翠昌。被告赣榆县城西镇新合村村民委员会(全岭自然村)法定代表人全先进,村委主任。委托代理人徐大康,江苏衡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全先华与被告赣榆县城西镇新合村村民委员会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全先华于2013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全先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全先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全先华负担。审判员 龚书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韩 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