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米民初字第0045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09-18
案件名称
赵飞诉雷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米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飞,雷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
全文
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米民初字第00457号原告赵飞,男。委托代理人赵娜,女。被告雷博,男。原告赵飞与被告雷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申世芬独任审判,于2013年11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飞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其委托代理人赵娜、被告雷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2月25日,雷博向原告贷款人民币伍拾万元整,约定利率为月息1.5分,担保人李建斌、高阳。后原告向被告催要,被告推托不还,现只能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伍拾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原告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贷款条据一支,用于证明被告向原告贷款的事实。被告辩称,借款是事实,但我现在资金周转困难,近希望缓一段时间,想办法尽快偿还。被告未向法庭提交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无异议。本院对原、被告质证的证据作如下认定:原告提交的借款条据,来院合法,内容真实,且被告无异议,本院依法予以采信。本院根据双方当事人陈述、举证、质证及认证查明以下事实:2013年2月25日,被告雷博因资金周转向原告赵飞借款50万元,并亲笔立写了借据,其内容为:“今贷到赵飞人民币伍拾万元整(月息1.5分),贷款人雷博,担保人李建斌、高阳,2013.2.25。”后被告未向原告偿还借款利息,现原告诉讼来院,要求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本院认为,原告赵飞与被告雷博于2013年2月25日签订的借款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为有效合同。该笔借款双方未约定明确的还款期限,出借人可以随时向借款人要求返还。故对原告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雷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偿还原告赵飞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3年2月25日起以1.5%的月利率计算至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被告雷博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申世芬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 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