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未民张初字第0094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10-13
案件名称
张淑艳与何选利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淑艳,何选利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未民张初字第00942号原告张淑艳,女,1956年7月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赵亚琳,女,西安市未央区草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该所。被告何选利,男,1954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何赟,女,何选利之女。原告张淑艳与被告何选利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18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薛敏丹独任审判,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淑艳及其委托代理人赵亚琳,被告何选利及其委托代理人何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淑艳诉称,其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10年1月11日登记结婚,双方系再婚。因双方婚前了解不够,婚后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双方多次发生争吵,导致夫妻感情严重破裂,故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并由被告承担本案受理费。被告何选利辩称,其不同意离婚,其与原告的感情没有破裂。经审理查明,2008年11月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并于2010年1月11日登记结婚。原、被告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被告婚前有一女何赟、一子何永宏。婚初二人关系尚可,后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致关系不睦。现矛盾激化,原告诉至本院,形成诉讼。诉讼中,因双方对感情是否破裂各持己见,致调解未果。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结婚证、庭审笔录等附卷为证。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结婚,婚后感情尚好,近年虽因家庭琐事沟通不畅发生矛盾,但并未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如果在今后的生活中双方能够加强沟通,相互信任、相互体贴、相互关心,夫妻关系应该能够得到改善。为了家庭稳定及晚年的幸福,现原告坚持要求离婚,显为不妥,故对原告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淑艳要求离婚之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自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薛敏丹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