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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涉民初字第145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06-26

案件名称

原告王海水与被告陈俊勇、河北省邯郸市曲周县冀东汽车运销有限公司、王波、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水,陈俊勇,河北省邯郸市曲周县冀东汽车运销有限公司,王波,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涉民初字第1451号原告王海水,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渑池县。委托代理人杜延广,河北万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俊勇,汉族,农民,住河北省曲周县。被告河北省邯郸市曲周县冀东汽车运销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曲周县邯临路水泥管厂大门西侧。法定代表人常韬,任经理。被告王波,住邯郸市。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人民路260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海水与被告陈俊勇、河北省邯郸市曲周县冀东汽车运销有限公司、王波、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海水于2013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海水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海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1元,由原告王海水承担。审判员  杨彦花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