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穗越法民二初字第301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06-04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长提支行与苏国良、苏锦均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长堤支行,苏国良,苏锦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越法民二初字第3016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长堤支行,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长堤大马路91号。负责人:肖万满,行长。委托代理人:周华章、范宇丽,广东厚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国良,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州市天河区****。被告:苏锦均,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州市天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长堤支行诉被告苏国良、苏锦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与被告偿还借款本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长堤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734减半收取1367元及公告费83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长堤支行负担。审 判 长 陈伟清人民陪审员 何德华人民陪审员 尹春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嘉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