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义佛堂民初字第25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01-27
案件名称
刘子阳与张能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子阳,张能军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义佛堂民初字第257号原告刘子阳。委托代理人冯子畏。被告张能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子阳诉被告张能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子阳于2013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子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子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6元,由原告刘子阳负担。代理审判员 楼煜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树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