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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义佛堂民初字第25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01-27

案件名称

刘子阳与张能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子阳,张能军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义佛堂民初字第257号原告刘子阳。委托代理人冯子畏。被告张能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子阳诉被告张能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子阳于2013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子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子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6元,由原告刘子阳负担。代理审判员  楼煜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树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