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慈执民字第5814-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史利央、朱清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利央,朱清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甬慈执民字第5814-1号申请执行人:史利央,慈溪市人民医院护士。申请执行人:朱清涛,宁波水利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本院在执行(2013)甬慈商初字第1715号史利央与朱清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本院于另案中(胡晓军与朱清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评估拍卖被执行人朱清涛所有的股权,申请执行人史利央可待拍卖成交后参与分配。现朱清涛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暂无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被执行人朱清涛尚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史利央货款30万元及相应的债务利息,诉讼费5620元、执行费996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甬慈执民字第581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史利央可待拍卖成交后参与分配或如发现被执行人朱清涛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寿森坤代理审判员 徐 礼代理审判员 孟祥亭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黄强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