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庆西刑初字第42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庆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庆西刑初字第427号公诉机关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基本情况略)。1983年9月12日被原庆阳县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1984年6月21日原庆阳县人民法院以过失杀人罪、诈骗罪重新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1987年年6月20日被原西峰市人民法院改判为有期徒刑十年,服刑期间减刑二年,于1990年10月30日被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假释。因犯诈骗罪2006年7月26日被华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08年8月25日刑满释放;又因犯诈骗罪2009年8月26日被泾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2010年5月17日刑满释放;2011年9月25日因诈骗被庆阳市西峰区公安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2年10月24日因涉嫌招摇撞骗被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取保候审,2013年7月31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刑事拘留,同年8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庆阳市西峰区看守所。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检察院以庆西检刑诉字(2013)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有诈骗罪,于2013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同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岳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8月以来,被告人李某某在庆阳市西峰城区冒充西峰区公安局、西峰油田、石油干校、庆阳建行等单位工作人员,以单位签订供货合同找领导审批需向负责人送礼为由,骗取被害人香烟、现金等物,先后诈骗作案12起,共计价值7980元。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系累犯,并提供了相应证据。建议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李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1年8月至2013年7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在庆阳市西峰城区谎称自己是西峰区公安局、西峰油田、石油干校、庆阳建行等单位工作人员,以为单位联系订购物品、进行职工培训等找领导审批需送礼为由,先后诈骗作案12起,骗取12名被害人香烟、现金,共计价值7980元。具体事实如下:1、2011年8月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窜至庆阳市西峰区东环路刘XX经营的伯爵洗车店,谎称自己是西峰公安局警察,单位有三十多辆警车要办理洗车年卡,需向领导送礼即可办成此事,骗取刘XX现金500元后,将刘带至西峰区商业街南口,借机逃离。2、2012年2月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窜至西峰区长庆南路兰XX经营的九粮液专卖店,谎称自己是西峰油田科长,单位过节需向职工发放礼品,先来签订合同明日提货,让被害人兰XX写好收据,以找领导签字领钱需送礼为由,骗取该兰苏烟两条,价值900元,后李某某将兰XX带至西峰区广场路陇东学院家属院后门,以自己进去找领导签字,借机逃离。3、2012年5月6日9时许,被告人李某某窜至西峰区长庆北路李XX经营的汇宝阁礼品行,谎称自己是石油干校后勤人员张剑,单位要给9名退休干部发放纪念品,每人标准10000元,让李XX写好收据,以带李XX找单位领导签字领钱需送礼为由,骗取李XX苏烟三条,芙蓉王香烟两包,价值1400元。后李某某将李XX带至西峰区长庆南路石油干校门前,以自己进去找领导签字,借机逃离。4、2012年6月29日7时许,被告人李某某窜至西峰区凤凰路袁XX经营的老妈饺子馆,谎称自己是西峰区建设银行领导,让袁XX向其单位送早餐,先预付一个月的费用,让袁书写了一张收据,以带袁找单位麻行长签字领钱需送礼为由,骗取袁XX芙蓉王香烟两条,价值460元。后李将袁带至西峰区南苑路怡园新村小区门前,以自己进去找麻行长签字,借机逃离。5、2012年8月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窜至西峰区东大街张XX经营的昊霖起名中心,谎称自己是石油二处工作人员,单位需给小区取名,并在小区院内要摆放一头金牛需看放置方位,让张XX书写了一张10000元的收据,李以带张找财务科长签字领钱,需送礼为由,骗取该张芙蓉王香烟两条,价值460元。后李将张带至西峰区广场路陇东学院家属院后门,以自己进去找财务科长签字,借机逃离。6、2012年8月25日19时许,被告人李某某窜至西峰区桐树街杨XX经营的小资生活化妆品店,谎称自己是西峰油田主任,单位需给46名职工每人购买价值300元的化妆品一套,让杨XX以每人500元的金额写好收据,多余的部分是其回扣,以找单位领导签字送礼为幌子,骗取杨XX芙蓉王香烟两条,价值460元,后将杨带至西峰区广场路陇东学院家属院后门,以自己进去找领导签字,让杨复印身份证,借机逃离。7、2012年8月29日15时许,被告人李某某窜至西峰区南大街毛XX经营的毛线门市部,谎称自己是石油二处总务科工作人员,单位有48名职工,需给每人发放毛线2斤,让毛XX书写一张收据,以带毛XX去单位找领导签字领钱需送礼为由,骗取毛XX现金600元,后李某某将毛XX带至西峰区广场路市疾控中心门前,称领导在该院,以自己进去找领导签字,借机逃离。8、2012年9月23日1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窜至西峰区南大街张XX经营的“玛丽露”英语学校,谎称自己是西峰油田总务科工作人员,其单位有60名职工需进行英语培训,培训费大约30万元,让张XX书写一张231900元的收据,以带张去单位签订合同需向领导送礼为由,骗取张苏烟两条,价值920元。后李某某将张XX带至西峰区南苑路怡园新村小区门前,让张回家取身份证,借机逃离。9、2012年9月30日9时许,被告人李某某窜至西峰区九龙南路李XX经营的九龙广告门市部,谎称自己是西峰区输油二处的工作人员,单位要做120块广告牌,共计1029平方米,协议每平方米60元,让李XX按每平方米75元的价格写好收据,称快过节了,需买两条香烟去领导家送礼,骗取该李芙蓉王香烟两条,价值460元,后将李XX带至西峰区广场路陇东学院家属院后门,以自己进去找领导签字,借机逃离。10、2012年10月9日8时许,被告人李某某窜至西峰区西大街韩XX经营的保健品门市部,谎称自己是党校职工,单位给退休老干部发放补品让其采购72盒“藏鞭宝”。经双方口头协议每盒200元,李某某让韩XX以每盒260元写好收据,谎称领韩去找领导审批后在财务处领钱,以需向领导送礼为由,骗取该韩芙蓉王香烟两条,价值460元,后李将韩带至西峰区长庆南路庆阳宾馆门前,以其到宾馆找领导签字,借机逃离。11、2012年10月14日1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窜至西峰区解放西路蔺莉娟经营的“新概念英语”学校,谎称自己是长庆油田后勤处干部,单位有26名职工需要进行英语培训,让被害人蔺莉娟计算好费用并写好收据,称经领导审批可以先期预付部分学费,并以找领导签字需送礼为由,骗取蔺莉娟苏烟两条,价值900元,后李将蔺带至西峰区广场路陇东学院家属院后门,谎称其单位领导住在该家属院,以自己进去找领导签字,让蔺到对面复印身份证,借机逃离。12、2013年7月31日9时许,被告人李某某窜至西峰区南苑路高X经营的西瓜摊位,谎称自己是油田工作人员,单位让其采购10000斤西瓜,与被害人高X商议好每斤0.80元,在单位按每斤1.20元结账,多余的4000元两人平分,骗得高信任后,李让高书写一张12000元的收据,后以领高去找单位财务人员结账,将高骗至西峰区广场路市疾控中心门前,谎称其单位财务人员住在该院,需给财务人员买两条香烟,骗取该高现金460元后,以进院内找人签字为由,借机逃离。案发后,从被告人李某某处追回现金455元,退还高X。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害人刘XX、兰XX、李XX、袁XX、张XX、杨XX、毛XX、张XX、李XX、韩XX、蔺XX、高X的报案材料和陈述,证明各自财物被骗的时间、地点、财物数量及事实经过。2、证人高XX的证言,证明2013年7月31日其父高X被告一中年男子骗取460元的事实。3、辨认笔录,证明李XX、韩XX、李XX、张XX、兰XX、杨XX、刘XX、毛XX、张XX等九名被害人分别通过照片混杂辨认,确认被告人李某某系诈骗各自财物之人。4、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证明从被告人李某某处追回455元退还被害人高X的事实;庆阳市烟草专卖公司证明,证明被骗同类香烟的市场价格;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李某某的年龄、身份等基本情况;甘肃省泾川县人民法院(2009)泾刑初字第48号刑事判决书、泾川县看守所释放证明书、行政处罚审批表、行政拘留回执,证明被告人李某某曾被判处刑罚、刑满释放时间及曾受行政处罚的事实。5、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上述证据相互印证。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诈骗罪。被告人李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其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31日起至2014年5月3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李晓华审判员 郑亚妮审判员 刘庆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小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