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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惠阳法执字第93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李某与于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惠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惠阳法执字第930号申请执行人李某,女,蒙古族,住惠州市惠阳区。身份证号码:×××1340。被执行人于某,男,汉族,住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东方。李某与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2)惠阳法民一初字第602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的第二项为:“婚生女儿于李佳由被告李某抚养,原告于某负担子女抚养费51万元,从2012年11月起至2017年10月止,每月付8500元,于每月最后一日支付”。因于某未按期给付抚养费,李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于某支付2013年5月至10月的子女抚养费51000元。本院2013年10月29日立案执行。本院发出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于某于2013年向本院指定账户汇入12000元、39665元共计51665元。此款中���51000元应清退给申请执行人李某,执行费665元由本院收取。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已将欠付的抚养费、本案执行费全部汇入本院指定账户,退款后,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事由已执行完毕,本案应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惠阳法执字第93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醒非审判员  钟 盛审判员  朱廷科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