鸠民一初字第0141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鸠民一初字第01414号原告:王某某,男,1983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被告:吴某某,女,1982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长 刘慧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晨第1页共1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