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鸠民一初字第0141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鸠民一初字第01414号原告:王某某,男,1983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被告:吴某某,女,1982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长  刘慧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晨第1页共1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