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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婺白商初字第36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徐旭成与腾喜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旭成,腾喜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婺白商初字第360号原告徐旭成。被告腾喜乐。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旭成诉被告腾喜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旭成于2013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旭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旭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22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剑锋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盛云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