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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杭富商初字第12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张新建与徐宏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新建,徐宏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富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富商初字第129号原告:张新建。被告:徐宏君。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新建诉被告徐宏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新建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张新建负担。审判员  窦颖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卡 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