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禹执字第177-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6-06-18
案件名称
贾小龙申请执行孙铁山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小龙,孙铁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禹执字第177-1号申请执行人贾小龙,男,汉族,生于1987年10月15日,住禹州市钧台办事处花园村8组。被执行人孙铁山,男,汉族,生于1981年2月16日,汉族,住禹州市禹王大道99号附2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禹民一初字第5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3月1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孙铁山在有关单位的存款65000元(含诉讼费、执行费、利息)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孙铁山在有关单位的收入65000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孙铁山价值65000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 杨 辉审判员 :孙志博审判员 :姜万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崔晓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