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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雨民二初字第0018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安徽盛鑫过滤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马鞍山市承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合作经营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雨民二初字第00182号原告:安徽盛鑫过滤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法定代表人:王翔,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苏跃峰,江苏李安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鞍山市承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法定代表人:唐成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卢节来,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盛鑫过滤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马鞍山市承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合作经营协议纠纷一案中,安徽盛鑫过滤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安徽盛鑫过滤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安徽盛鑫过滤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用予以免交。审判员  张定保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郑 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