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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张商初字第1320-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08-07

案件名称

邹平华升表面技术有限公司与山东铝业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平华升表面技术有限公司,山东铝业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张商初字第1320-2号原告邹平华升表面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邹平县好生街道办事处东董村。被告山东铝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店区南定镇。本院在审理原告邹平华升表面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铝业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平华升表面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3元、保全费290元,由原告邹平华升表面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薛海涛二0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