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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贵民二初字第01047-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池州市贵池区通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吴文平、戴先言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池州市贵池区通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吴文平,戴先言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贵民二初字第01047-1号原告:池州市贵池区通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章建斌,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吴文平,男,汉族,1973年11月生,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被告:戴先言,男,汉族,1968年6月生,住安徽池州市贵池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池州市贵池区通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文平、戴先言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池州市贵池区通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戴先言所有的位于安徽省池州市秋浦西路XX号X幢XXX室、池州市汇景南苑XX号XXX室房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池州市贵池区通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戴先言所有的位于安徽省池州市秋浦西路XX号X幢XXX室、池州市汇景南苑XX号XXX室房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吴 俊审判员 汪淑云审判员 张明宏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胡宪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