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济高新区执字第16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阴玉祥与济宁高新区柳行街道办事处陈厂村民委员会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阴玉祥,济宁高新区柳行街道办事处陈厂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济高新区执字第169号申请执行人阴玉祥,农民。被执行人济宁高新区柳行街道办事处陈厂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刘建强,村委会主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济高新区民初字第355号民事判决书通知被执行人济宁高新区柳行街道办事处陈厂村民委员会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济宁高新区柳行街道办事处陈厂村民委员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济宁高新区柳行街道办事处陈厂村民委员会30855元,已交付申请执行人。执行费363元已扣缴。本案判决内容已全部执行到位,依法应裁定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2)济高新区民初字第35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建   军审判员 章智慧审判员李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夏      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