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朝民初字第2924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世中联(北京)远程教育科技发展中心与郭明明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世中联(北京)远程教育科技发展中心,郭明明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八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朝民初字第29245号原告世中联(北京)远程教育科技发展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白家庄路*号*座***室。法定代表人孙光荣,管委会主席。委托代理人张传英,女,1972年11月20日出生。被告郭明明,男,1958年6月5日出生。原告世中联(北京)远程教育科技发展中心(以下简称世中联中心)与被告郭明明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世中联中心的委托代理人张传英,郭明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世中联中心诉称:2010年3月开始,我单位与郭明明合作两个项目,一个是中医巡讲讲座,一个是中医人才培训。郭明明是合作项目负责人。2012年5月之前,郭明明是我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总负责人,我单位的公章由郭明明掌握,我单位的费用支出由郭明明签字办理。郭明明同时还是北京科雄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我单位与郭明明没有劳动关系,现诉至法院,要求1、确认我单位与郭明明不存在劳动关系;2、我单位不支付郭明明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110000元;3、我单位不支付郭明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30000元。郭明明辩称:世中联中心为我缴纳了社会保险,每月支付我工资。我与世中联中心是劳动关系,不是合作关系。世中联中心在会议纪要、工作思路汇报中均提及我是世中联中心的职工。世中联中心没有与我签订劳动合同,违法解除与我的劳动关系,应支付我双倍工资和赔偿金。不同意世中联中心的全部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郭明明称其自2011年10月1日起至世中联中心工作,世中联中心于2012年10月25日无故通知其自2012年11月1日起解除与其的劳动关系。郭明明就其所述提交盖有世中联中心公章的工作思路汇报一份,该汇报有“鉴于我中心原有员工与中心签订的劳动合同在2012年10月31日到期,并且不再续签的实际情况,那么,从2012年11月1日起,孙栋梁、郭明明两位同志就不再是我中心的在职员工了”的内容。另查,2012年1月至2012年10月,世中联中心为郭明明缴纳了社会保险。郭明明主张其月工资10000元,并提交其银行卡交易明细,该明细显示2011年11月至2012年11月,郭明明账户有8550元、17078元、8226.2元、8216.6元、8235.8元、16436.4元、8227.8元、8842.2元、9187.8元、9168.6元、9139.8元现金存入。世中联中心称打的钱不是工资,应该是补助。另查,2012年5月前,郭明明是世中联中心的法定代表人。2011年10月1日至2012年5月30日,郭明明是世中联中心的主任、总负责人。2012年6月1日,世中联中心的主任、总负责人变更为杨建宇。世中联中心称其与郭明明系合作关系,但不能提交书面合作协议;本院询问世中联中心与郭明明就合作项目如何分配收益,世中联中心称不清楚。2012年11月9日,郭明明向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世中联中心支付双倍工资等。仲裁委员会以京朝劳仲字(2013)第00462号裁决书裁决:1、世中联中心支付郭明明2011年11月1日至2012年9月30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110000元;2、世中联中心支付郭明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30000元;3、驳回郭明明的其他仲裁请求。世中联中心不服该裁决,故诉至法院。郭明明对仲裁裁决未提起诉讼。以上事实,有京朝劳仲字(2013)第00462号裁决书、工作思路汇报、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银行卡交易明细及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世中联中心称与郭明明系合作关系,但不能提交与郭明明的书面合作协议,且就合作项目的收益分配不能做明确说明,故世中联中心的相关主张,缺乏证据,本院不予采纳。世中联中心为郭明明缴纳了社会保险,定期向郭明明支付劳动报酬,双方形成劳动关系。世中联中心要求确认与郭明明不存在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世中联中心作为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工资支付记录、入职手续有举证的义务,而世中联中心并未提交,故本院采信郭明明所述2011年10月1日入职、月工资10000元的主张。2011年10月至2012年5月,郭明明系世中联中心的法定代表人及总负责人,其对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应负有管理责任;其未签劳动合同,应由其自身承担责任。郭明明要求世中联中心支付上述期间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2012年6月1日至2012年10月31日,世中联中心的总负责人及法定代表人不再是郭明明,郭明明为世中联中心工作,世中联中心未与郭明明签订劳动合同违反了法律规定,世中联中心应支付郭明明2012年6月1日至2012年10月31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50000元(10000元×5个月)。世中联中心盖章的工作思路汇报中关于“2012年11月1日起,郭明明不再系其员工”的意思表示明确,故郭明明所述世中联中心解除与其劳动关系的主张,本院予以采信。世中联中心未提交合法解除与郭明明劳动关系的证据,故应支付郭明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30000元(10000元×1.5个月×2)。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八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世中联(北京)远程教育科技发展中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被告郭明明二○一二年六月一日至二○一二年十月三十一日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五万元。二、原告世中联(北京)远程教育科技发展中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被告郭明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三万元。三、驳回原告世中联(北京)远程教育科技发展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世中联(北京)远程教育科技发展中心负担(原告世中联(北京)远程教育科技发展中心已交纳5元,余款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 慧人民陪审员 安永强人民陪审员 孙 敏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汪 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