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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娄中民一终字第36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05-24

案件名称

王新明与双峰县三塘铺镇新江煤矿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新明,双峰县三塘铺镇新江煤矿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娄中民一终字第36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新明,男,1978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双峰县三塘铺镇新江煤矿,住所地三塘铺镇新江村。负责人邓泽华,该矿合伙事务执行人。上诉人王新明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双峰县人民法院(2013)双民一初字第4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新明于2013年11月14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新明自愿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未违反有关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新明撤回上诉。本案二审诉讼费予以免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曾 兴审 判 员  肖卫江代理审判员  王晶晶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志丹附有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