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广法民一初字第0047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原告高某某诉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韩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广法民一初字第00478号原告高某某,男性,汉族,1990年2月8日出生,农民,住广宗县。被告韩某某,女性,汉族,1990年4月25日出生,农民,住广宗县。案由:离婚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诉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高某某以韩某某住址不明白为由,于2013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某某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卫胜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立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