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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迎民保字第0018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汪某某与吴某某、苏某某、安庆市某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迎民保字第00185号申请人汪某某,男,1966年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被申请人吴某某,男,1967年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被申请人苏某某,男,1971年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光彩大市场。被申请人安庆市某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光彩大市场。申请人汪某某与被申请人吴某某、苏某某、安庆市某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吴某某、苏某某、安庆市某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6万元整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汪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吴某某、苏某某、安庆市某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6万元整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XX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洪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