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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晋民初字第800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01-17

案件名称

林雪萍与李德丰、泉州市远佳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雪萍,李德丰,泉州市远佳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晋民初字第8008号原告林雪萍,女,汉族,1972年6月2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秋梅,福建侨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德丰,男,汉族,1965年11月23日出生。被告泉州市远佳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子能,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军伟,福建君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林雪萍与被告李德丰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30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原告的申请,依法追加泉州市远佳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佳公司)作为本案的被告参加诉讼,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被告远佳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德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因经营需要委托原告加工鞋面高频,至2011年6月11日,被告结欠原告加工款17059元至今未付。为此,请求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加工款1705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被告李德丰提供书面答辩,本人的行为是代表远佳公司的职务行为,应由远佳公司承担责任。被告远佳公司辨称,欠款属实,要求分期付款,李德丰在欠款凭证上签名是履行本公司的职务行为,应由本公司承担还款责任。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为:被告李德丰是否承担还款责任?对此,本院予以查明、分析并认定。原告在举证期限内提供下列证据:1、身份证及证明各一份,证明原告的基本情况及诉讼主体资格;2、人口信息登记情况表及内资企业登记情况表各一份,证明二被告的基本情况及诉讼主体资格;2、欠款凭证一份,证明截止2011年6月11日,被告结欠原告加工款17059元。对此,被告远佳公司质证均没有异议。本院认为,被告李德丰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愿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客观真实,内容及形式均未违反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与本案事实有直接的关联性,能够证明案件事实,本院予以采纳并作为定案的依据。被告李德丰在载明欠款单位为“远佳公司”的欠款凭证上签名确认,系代表远佳公司的职务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被告远佳公司承担。经庭审举证、质证并认证,对本案主要事实作如下认定:被告远佳公司因经营需要委托原告加工鞋面高频,至2011年6月11日,被告远佳公司结欠原告加工款17059元至今未付。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远佳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确认为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按合同全面履行相应的义务。原告已履行了合同确定的义务,而被告远佳公司经原告主张权利未即时履行支付相应货款的义务,故被告远佳公司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由于双方对支付加工款没有约定期限,即除支付加工款外,还应赔偿原告自主张权利之日(即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及占用资金的损失。被告李德丰的履行职务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被告远佳公司承担,故原告主张被告李德丰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泉州市远佳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林雪萍加工款1705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13年9月30日起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6元,减半收取113元,由被告远佳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式级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洪丽清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企业法人的民事责任】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六十三条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法官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