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肇端法民二初字第54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8-06-29
案件名称
肇庆市瑞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江文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肇庆市瑞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江文俊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肇端法民二初字第541号原告:肇庆市瑞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肇庆市端州区草场路128号第一幢(西)首层第五卡,组织机构代码:67312461-4。法定代表人:梁佐昌被告:江文俊,男,住肇庆市端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肇庆市瑞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江文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肇庆市瑞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肇庆市瑞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肇庆市瑞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杜宁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劲铭 来自